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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我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师资需求,不断拓宽选人用人渠道,吸引优秀人才从教,根据《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津人社局发〔2011〕10号)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哈尔滨师范大学和河北师范大学设考点招聘教师,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招聘对象

2016届全日制普通高等师范院校和综合性大学中的师范类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二、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教育教学工作。

2.年龄要求:本科生25周岁以下(1990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30周岁以下(1985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博士研究生35周岁以下(1980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

3.必须在入职前取得报考学段或高于报考学段的教师资格证,否则不予聘用,并按违约处理。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6.具体岗位及条件详见《2016年天津市武清区教育系统赴外地师范类院校设考点招聘教师计划》。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受过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人员。

3.正在接受立案审查的人员。

4.法律规定不得招聘到事业单位工作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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