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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籍条件。
1、在天津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是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户籍在天津的公民。
2、与天津的工作单位签有劳动合同,且人事档案存放在天津市人事存档机构。
3、天津市全日制普通高校、独立学院、高职院校应届毕业生。
(二)学历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具备《教师法》所规定的国民教育系列的学历: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和高中毕业学历不符合申请条件);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和高中毕业学历不符合申请条件);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应当同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其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三)参加由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组织的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统一考试并合格。
(四)取得二级乙等以上《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五)参加由天津市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认定教学能力考试并合格。
(六)具有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天津市县级以上医院(二级甲等及以上)体检合格。
(七)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经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就读学校对其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八)申请人在报名参加天津市教师资格认定考试之前,须认真确认本人是否符合以上相关条件,在报名考试阶段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不进行申请条件的审核。如在申请认定递交材料阶段,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而无法认定教师资格,申请人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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