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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我校专业建设步伐,选拔引进一批为人师表、治学严谨、视野开阔,具有创新意识、协作精神和较强组织管理能力,掌握国内外专业发展趋势,专业理论 基础扎实,科研能力强,业绩成果突出的高层次专业人才,满足学校在推进重点专业建设和打造专业团队方面的工作需要,2015年我校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相关 高层次人才9个岗位。
为落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有关要求,将我校高层次人才公开招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订本方案:
一、学校简介
天津市职业大学始建于1978年,前身是南大二分校、天大化工分校。1982年改建为天津市职业大学,是天津市最早举办高职教育的学校。至今,学校 已连续四届当选为中国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研究会会长单位。是首批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2009年被教育部和天津市政府确立为天津市滨海新区技能型紧缺人 才培养基地。学校占地1064亩,建筑面积321,946平方米,在校生13000余人,学校下设7个学院、3个直属系和2个教学部,建有53个专业,涵 盖工、经、管、文等专业门类,其中应用化工技术等5个专业为中央财政支持重点建设专业;机械制造与自动化专业等3个专业为天津市财政支持重点建设专业,电 器自动化技术、应用电子技术等2个央财“支持高职院校提升专业服务产业发展能力”重点建设专业。为加快构建天津市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从2012年开始,学 校与天津科技大学在化工与工艺、包装工程、物流工程等三个专业开展联合培养应用型、高端技能型人才试点工作。2012年学校组织《模具设计与制造》、《生 物制药技术》、《会计电算化》、《旅游管理》与《装潢艺术设计》等五个专业成功申报天津市高水平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项目,并获得立项。
我校是天津市办学规模最大的一所综合性高职院校。目前拥有“汽车实训室建设项目”、“文秘实训基地项目”等央财支持职业教育实训建设项目2个;有设 施齐全的机械工程、化工、印刷等学训中心,有各类校内实验实训室145个,与社会共建校外实训基地151个。可开展对43个职业或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学 校“双证书”教育学生取证率达86%。2012年牵头组织天津市职业培训包开发工作,其中学校开发涉及15个工种的共67个职业培训包,是天津市开发培训 包最多的高职院校。
学校开展学历与非学历教育,目前招生范围已达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先后与美国、法国、英国等国家和香港地区有关学校建立了友好校际关系,进行合作 办学、师资培训和留学生教育。多年来,学校已为社会培养输送近3万名合格毕业生,用人单位给予了充分肯定。毕业生就业率一直保持在天津市高校的前 列,2010年、2011年、2012年一次就业率分别达到97.74%、97.33%、96.94%。2009年学校被评为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 工作先进单位,并荣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状;2011年被评为教育2010-2011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
建校30多年来,学校坚持“服务为本,应用为根,质量立身,卓尔不群”的办学理念,立足天津、面向全国,实现了由高职“名校”、“大校”向高职强校 的跨越,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为高等职业教育和天津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今后学校将继续主动适应天津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的要求,以立德树人为根 本,以提高教育质量为核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和谐稳定为基础,以党的建设为保障,走产学研用结合的发展道路,服务发展,促进就业,为办国内领先、人民 满意的高等职业教育而努力奋斗
二、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招聘程序,通过发布招聘信息、简历投递、人才情况岗位匹配性评议、人才业绩资格审核、院系面试约谈、学院专家专业考核、学校主管领导面试、校领导办公会审议、体检、考察、公示、审批的程序进行,确保引进高层次人才符合岗位招聘要求。
三、招聘岗位及要求
招聘岗位:相关专业高层次教师岗
具体岗位、招聘人数、专业要求和具体要求详见《天津市职业大学2015年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计划表》(见附件)。
四、招聘岗位应聘条件
全部高层次人才均属于教师岗位招聘
应聘人员年龄原则上在45周岁以下,一般需同时具备博士学历学位及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同时具备硕士学历学位及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本专 业、行业领域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近5年应取得过较丰富的业绩成果。有5年以上专业相关企业工作经历或高校相关专业从教及教学管理经历。
所有应聘人员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
2.具有高校教师职业道德;
3.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4.具有城镇非农业户口
5.海外留学归国人员在国外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具有下列情形人员的不符合应聘要求:
1.不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和具体岗位条件的;
2.曾受过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的;
3.曾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4.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5.因各种原因不能将档案或人事关系转入本校管理的;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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