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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教育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2016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教师资格种类及人员范围

(一)认定教师资格种类。

2016年天津市面向社会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是: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二)认定人员范围。

1.符合《教师法》规定条件的2016年天津市全日制普通高校、独立学院以及高职院校应届本、专科毕业生;

2.户籍在天津市,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教师法》规定条件的人员;

3.持外地户籍在本市工作,且本人人事档案在本市存档机构,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教师法》规定条件的人员。

二、申请条件

(一)学历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具备《教师法》所规定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和高中毕业学历不符合申请条件);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和高中毕业学历不符合申请条件);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其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2016年天津市全日制应届本、专科毕业生,须持有由所在学校二级学院(系)开具的证明,证明本人为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并能够按期取得学历。就读于成 人教育(自学考试、电大、夜大学、函授)、网络教育的人员须毕业并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后方能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持有国外高等教育等学历的人员须提供国内 权威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书原件。

(二)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

以下三种情况均为合格:

1.参加由天津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组织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含补考)和教学能力考试均合格,且成绩在有效期内;

2.参加全国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国考”),笔试科目均合格后,参加天津市教学能力考试并合格,且成绩在有效期内;

3.参加“国考”,笔试、面试均合格并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证明在有效期内。

(三)取得二级乙等及其以上《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四)具备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并经天津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

(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进行思想品德鉴定合格。按要求填写《思想品德鉴定表》,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工作单位填写;非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填写;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负责填写。

三、教师资格的申请及认定程序

(一)认定机构及权限。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和《天津市认定教师资格工作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及全市16个区县的教育局为我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申请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实行属地化管理,由申请人户籍或工作单位、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区县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受理并认定;申请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受理并认定。

(二)申请及认定程序。

1.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须参加由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组织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

2.教学能力考试。教育学、教育心理学两科成绩均合格且在有效期内,或参加“国考”笔试科目均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的申请人员,按照申请的教师资格种类及其相应认定权限,参加户籍或工作单位、就读学校所在的区县或市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教学能力考试。

3.体检。教学能力考试成绩合格的申请人员到天津市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格检查。体检结果当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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